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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市水利行业协会章程(草案)的说明

关于泉州市水利行业协会章程(草案)的说明
     
2005518日)

 

各位代表:

《泉州市水利行业协会章程》(草案)已发给各位代表,请予审议。泉州市水利行业协会章程草案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制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起草的。章程内容包括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资产管理及使用、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附则等共八章四十八条。章程条文吸收了省水利行业协会章程的部分内容,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同时接受有关专家的知道,并经市民政局社团办有关负责同志的审阅。现就本章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总则

1、明确协会的性质是由我市水利行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类社会终结组织;是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2、明确协会的宗旨是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我市水利水电行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经济的发展。

3、明确协会接受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业务范围

具体反映在8个方面的职能,这8项职能依据:一是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若干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1016号)中所制定的17项职能;二是福建水利行业协会制定的职能。本协会所制定的职能没有超越上述各方面职能的范围。职能中虽然有些具有政府职能行为,但都是很明确是经政府、业务主管等部门的授权或委托,不会存在越权问题。

三、会员

1、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泉州市境内的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考虑到为扩大服务面,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增强协会生机,所以增加“欢迎其他与水利有关联并愿意为发展水利事业作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入本团体”。

2、第九条会员会会参照的章程都是提交入会申请书后,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为简化入会手续,改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协会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3、第十二条放宽了对未交纳会费和未参加活动的会员的处理,规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本团体对起进行同胞;有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而参照的章程被视为自动退会的时间为一年。这种修改是从实际出发,主要考虑到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工作繁忙,偶有疏忽或具体办事人员遗忘在所难免,一年未交会费就视为自动退会,未免过于偏严和脱离实际。

四、组织机构

1、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2、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当2/3以上会员认为有必要时,会员代表大会可随时召开,这一规定在参照章程中是没有的,主要是尽量满足多数会员的意向。

3、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二次。如遇情况特殊的可随时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4、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第十九条理事会和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按参照的章程规定需有2/3以上人数出席才能召开,但考虑到理事、常务理事大多数是单位的领导兼职,工作繁忙,要达到规定人数才能召开会议,往往难做到,所以调整为1/2以上即可召开会议。不过会议决议仍需到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这也是出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的。

五、团体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靠会费、捐赠、政府资助、服务收入等,这里大家比较关心的是会费标准问题,总的来说,协会刚成立,花费很多,但对会费的收取标准会按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社[2003]337号)等规定执行,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制定《泉州市水利行业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当前,协会经费来源主要还是靠会费收入、单位捐赠和政府资助,今后,争取依靠服务收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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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6622
日期:200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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