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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福建省水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我省水利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福建省水利行业协会会员应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诚信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办事,合法经营。守合同,重信誉,不隐瞒实情,不弄虚作假,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公平竞争。  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不采用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的权益。在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中,坚决抵制贿赂、回扣、串通或暗箱操作、哄抬或恶意压低报价等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尊重科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树立严谨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科学规律办事。

第六条  确保质量。坚持质量第一。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工程建设、产品生产标准和程序,严格工程实施和产品生产过程各环节的管理。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七条  安全生产。在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自觉抵制违章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维护职工权益。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规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注重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

第九条  增强服务意识水利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增强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海西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单位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如违反公约条款,协会秘书处核实后,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予以处理。对情节较轻的,提请会长办公会审定,分别给予批评、通报处理;对情节较严重的,提请常务理事会审定,予以暂停会员资格、除名等惩戒处理。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三分之二会员签署同意后生效。协会负责本公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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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阅读:4116
日期: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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