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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水利行业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

泉州市水利行业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

200551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筹备会议研究,特制定《泉州市水利行业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现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了保证泉州市水利行业协会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所需的各种费用的稳定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协会章程,会员单位有义务按本办法缴纳会费。

第三条  按照各会员单位权利、义务相衔接的原则,对会员单位会费的收取采用下列标准:

(一)会员单位800/年;

(二)理事单位2000/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5000/年;

(四)副会长单位8000/年;

(五)会长单位10000/年。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一次缴纳。会员单位按在协会中担任最高权利的职务为标准(不重复缴纳);于每年731日之前,及时向本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会费。对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个别单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秘书长会议研究同意,可酌情减少一部分,但不能全免。对于不能交纳会费的会员,按《章程》第十二条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会费使用范围:本回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运转及其为实现本会章程规定职能所需的费用。包括:

1、会议费:用于年会、工作例会、交流、研讨等活动;

2、办公费:用于维护协会日常活动的办公费用;

3、资料费:用于提供书刊、通讯、资料的费用;

4、公益费:用于举办会员公益性活动的支出,如评比表彰等;

5、培训费:用于考察、培训活动的费用。

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由协会秘书处统筹规划,制定年度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本会会费由专业人员具体管理,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帐目。协会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工作情况,并按规定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如有调整,由本会办事机构提出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并报理事会审定。

第九条  本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今后国家和社团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时,本团体将按新政策修改本办法。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来源:
阅读:7536
日期:200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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