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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水行协函[2010] 3 号
关于征求会员修改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泉州市水利行业协会是全市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协会自二○○五年五月十八日成立,五年多来,得到省、市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广大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协会工作按章程要求规范运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按章程规定,协会五年一届,下半年将进行换届,为了顺利进行换届,现把协会第一届的章程发给各会员单位,征求修改意见,请各会员单位积极协助、认真配合,以便制定出更符合实际的新章程。请各会员单位把修改意见于8月31日前寄回本协会。 (地址:泉州市湖心街东泽路中段水电总公司8楼)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意见 建议 通知
泉州市水利行业协会章程 (2005年5月1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泉州市水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QUANZHOU Association Of Water Vocations缩写:QAWV。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市由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为主要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的权益,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于水利水电行业,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及泉州市水利局、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泉州市东泽路水利水电总公司大厦八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为泉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水利水电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水利水电行业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具体职能有: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企事业改革和管理方面的经济政策、法规及部署;开展行业相关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探索企业产权改革、资产重组、技术改革、管理创新、思想教育,推进企业改革和管理现代化。 2、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与市场秩序。帮助水利企事业单位进行体制改革,改善经营管理,加快技术进步,积极推行现代化企业制度和科学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3、受市委、市政府及水利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前期论证咨询工作。 4、支持会员单位积极开展经济调研活动,组织具有超前意识的专题研究和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指导会员单位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及时进行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 5、创办刊物,为会员单位提供产业政策、经营管理及技术等相关信息,发表会员单位的研究成果,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各类培训。 6、组织会员单位举办或参与有关的展销会、展览会、招投标以及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7、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经济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8、承担泉州市委、市政府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泉州市境内的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欢迎其他与水利有关联并愿意为发展水利水电事业作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入本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 有一定影响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会议讨通过并发给会 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为本团体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有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本团体秘书处对其进行通报;有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文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增加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因人事变动、工作调离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换理事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认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增加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团体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等各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帐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职称评定和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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